宜宾嘉诚捷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
关于宜宾嘉诚捷安哈弗4S店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
验收情况的公示
根据《国务院关于修改<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>的决定》(国令第682号)、环保部《关于发布<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>的公告》(国环规环评[2017]4号)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》(2018年12月29日修订)等文件规定,宜宾嘉诚捷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宜宾嘉诚捷安哈弗4S店建设项目废水、废气及噪声环保设施进行了自主验收。
一、建设项目基本情况
宜宾嘉诚捷安哈弗4S店建设项目位于翠屏区岷江起步区南部片区A05地块,建筑面积10000m2,建设内容包括展厅、维修车间、库房等,总投资420万元。项目于2015年9月开工建设,2016年6月完工并投入运行。
二、环保设施建设情况
1 废水:生产废水经隔油沉砂池处理达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(GB8976-1996)三级标准后,排入市政污水管网;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满足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(GB8976-1996)三级标准后,排入市政污水管网。
2 废气:喷、烤漆废气经过滤棉+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,由30m排气筒排放;打磨工序采用无尘干磨设备,电动集尘主机自动启动把打磨出来的粉尘吸取到集尘桶内,最终通过通风换气系统散排;焊接烟尘及调漆废气采取无组织排放,加强车间通风。
3 噪声:项目运营过程中主要噪声源为砂轮机、风机、空压机、无尘干磨设备、钣金设备等设备噪声及进出车辆噪声,主要采取基础减振、厂房隔声及汽车禁止鸣笛、限速等治理措施。
4 其他:厂区制定了相应的环境管理制度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。
三、环保设施运行情况
1 废水:验收监测期间,厂区污水总排放口各指标满足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(GB8978-1996)表4中三级标准,氨氮满足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》(CJ343-2010)B等级标准,各污染物均达标排放。
2 废气:在验收期间项目1#、2#排气筒废气中颗粒物浓度满足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-1996)表2中标准,VOCs、苯、甲苯、二甲苯浓度满足《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》(DB51/2377-2017)表3中标准;在验收期间项目机修车间东侧(项目下风向)颗粒物无组织浓度满足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-1996)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,VOCs、苯、甲苯、二甲苯无组织浓度满足《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》(DB51/2377-2017)表5中标准;表明项目废气达标排放。
3 噪声:在验收监测期间,厂界各监测点噪声昼间、夜间实测值均满足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》(GB12348-2008)表1中2类标准,厂界噪声达标排放。
四、验收结论
宜宾嘉诚捷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宜宾嘉诚捷安哈弗4S店建设项目环保审查、审批手续完备,配套的环保设施已按环评要求监测和落实,环保管理府河相关要求,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,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,验收组一致同意通过废水、废气环保设施验收。
五、验收公示信息
宜宾嘉诚捷安哈弗4S店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公示信息如下:
建设单位:宜宾嘉诚捷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
联系方式:李工 13990925200
通讯地址: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起步区南部片区A05地块
公示时间:自本公示信息发布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。
公示期间如有异议,请以书面形式反馈,个人需署真实姓名,单位需加盖公章。
六、附件
附件2 宜宾嘉诚捷安哈弗4S店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.pdf
附件1 宜宾嘉诚捷安哈弗4S店项目验收监测报告表(废水、废气、噪声)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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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